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3681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法定代表人:张宝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五洲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韩保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五洲面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山东五洲面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14397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山东五洲面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97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五洲面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97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1240元,暂由申请人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受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胥凤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