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279号
原告:***,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6 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渭 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