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21民初2901号
原告: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
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原告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邢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