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881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址:榆林市长城南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址:陕西省三原县重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成,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男,198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终10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由被执行人**建偿还申请执行人502000元;二、由被执行人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924060元;三、由被执行人**建及被执行人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7229元及执行费1693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建限制消费;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后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被执行人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现居住地调查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约谈,申请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名下暂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二0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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