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7138号
原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正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山,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供电公司职工,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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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乔秀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