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306号
原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新。
被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已减半),由原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 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