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9631号
原告: 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肖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少卫,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超,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1元,收取计0元。
审 判 员 袁建雯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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