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昕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9631号
 
    原告: 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肖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少卫,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超,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1元,收取计0元。
 
 
 
 
审  判  员   袁建雯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  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