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3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阳,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金石柏朗********/div>
法定代表人:肖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芒,陕西省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通过邮寄方式向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且邮寄回执注明“他人签收”,无法确认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收到开庭通知。在此情况下,一审直接采取缺席判决方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缺席判决适用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居文
代理审判员 郑 蓉
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姚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