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103号
申请人: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肖亚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芳,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璇,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维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价值854858.28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4858.28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西安山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479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账号:102867719753)、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118)、在中国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1020472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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