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四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四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咸阳日月星辰第二项目部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40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四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邴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临时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竺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咸阳日月星辰第二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法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咸阳日月星辰第二项目部租赁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案件标的12746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已支付申请人。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咸渭法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左诚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