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四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四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厦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咸阳日月星辰第二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47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四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邴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竺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咸阳日月星辰第
二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咸阳四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终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厦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咸阳日月星辰第二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7396元,现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将案件全部款项交付,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左成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