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恢59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10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11957********。
被执行人: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鼓楼东街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2229423788。
法定代表人:胡道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陕0902民初33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共计1791188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900000元,下余891188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自2021年8月31日起支付利息,利率按年息为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工程款税票由被执行人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自行向税务机关开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安康市市政工程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元(已兑现),剩余75万元分两次于2023年1月1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万元,案外人安康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未偿还**的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和解后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02执恢59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涂必明
审判员 乐发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