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

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民初1192号
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68478209XT,法定代表人:胡雷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图乾,男,生于1963年11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3********,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88,法定代表人:张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2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阮仕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昕驰
书 记 员 张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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