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653号
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68478209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熊 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