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20766W。
法定代表人:童恢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西咸新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L76D2R。
法定代表人:明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西咸新区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西咸新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西咸新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23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对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的工程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由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西咸新区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30万元。对于利息部分,由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2.对于本案执行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西咸新区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3.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1026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苏小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韩卫东
书 记 员 田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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