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6民初39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宏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玄风桥外贸大楼*层。
法定代表人:童恢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因其不符合减免条件,故同意其缓交至开庭审理前,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0日8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在开庭前未预交,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再次书面通知限其3日内预交,但其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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