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关庄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631民初157

原告:***,男,汉族,系黄龙县三岔乡喜乐村砖厂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现住陕西省黄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福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飞,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塞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官庄林场,住所地陕西省黄龙县崾崄乡崾崄街道。

法定代表人:沈志平,系该场场长。

原告***诉被告延安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嘉泰公司)、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官庄林场(以下简称官庄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6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被告延安嘉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飞、被告官庄林场的法定代表人沈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欠款130616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被告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官庄林场修建“森林生态研究站试验用房”,从原告处购买成品砖(包括标砖、多孔砖)20151011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延安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从原告处购买价值200616元的成品砖,被告延安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其清偿部分材料款后仍欠原告170616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延安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11月付款40000元,现仍欠材料款130616元,被告延安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购买成品砖材料及核算都是通过所在公司施工人员李某某某某之手。原告多次向被告延安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电话催要该款项,均拒接电话。截至目前,被告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官林场欠被告延安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近百万余元未付,被告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官庄林场作为建设方和受益方有义务支付该笔款项。

被告延安嘉泰公司辩称:农民工工资我们都付过了,欠原告的材料款有可能是事实,因为我公司在该工程中的项目经理李不见了,因此我们公司欠原告多少材料款,项目经理付了多少钱,我们不清楚,要求法院裁决,法院裁决多少我们付多少。

被告官庄林场辩称:砖确实用的是原告的,现在我们有一部分工程款没有付给延安嘉泰公司,对于这笔欠款,在程序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我们积极配合付款。被告延安嘉泰公司的项目部经理李某在找不到,现在欠款金额和付款数额我们不清楚。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延安嘉泰公司施工修建被告官庄林场“森林生态研究站试验用房”,从原告购买成品砖20151011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延安嘉泰公司共从原告处购买价值200616元的成品砖,被告延安嘉泰公司向原告清偿部分材料款后仍欠原告170616元,被告延安嘉泰公司于201611月再次付款40000元,现仍欠材料款130616元。

另查明,该工程于2016年八九月份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决算工程总造价为366万元,被告官庄林场已付工程款273万元,剩余93万元未付,楼顶防水质保期未过,质保金为10000余元,其他部分质保期已过。

本院认为,被告延安嘉泰公司与原告***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成品砖买卖合同,该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并生效,对原告***和被告延安嘉泰公司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延安嘉泰公司之间的欠款事实明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延安嘉泰公司支付欠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延安嘉泰公司在工程结束后未付清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欠款的义务。被告官庄林场虽然与原告***之间没有买卖关系,但其愿意在欠付被告延安嘉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该欠款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官庄林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被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欠款1306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计1456元,由被告延安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朋礼奎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林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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