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3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福源小区B区4号楼1701室,身份证号码6106241980********。
被执行人: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办事处大桥街1号A栋住宅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69843697。
法定代表人:乔延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塞区政府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82813-5。
法定代表人:范征,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安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22)陕0603执恢1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3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飞
审判员 杜志波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米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