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金元养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223533664P。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系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金元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694915108W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69843697。
法定代表人:苗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金元养殖有限公司、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27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541元,律师代理费225900元,公告费4000元,案件执行费60247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金元养殖有限公司、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故承办人将被执行人送达材料短信送达,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金元养殖有限公司、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财产,各类互联网账户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的登记,在车辆登记机构查无登记信息。
3.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金元养殖有限公司、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无果,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金元养殖有限公司、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阐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602执1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雷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