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69843697,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高延飞,系该公司股东。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23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167元及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后经本院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再谈话笔录中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借款时的法定代表人乔延宁已去世,现在的公司负责人对该借款不知情。截止目前,本案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发布了限制消费消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6月6日,权利人***尚有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7元未得到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13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淮文杰
审判员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