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02执316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李雨浛,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
被执行人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乔延宁,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2019)陕0602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185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725元,执行费20900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通过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通过车辆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被执行人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延安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602执31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秦志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