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催16号
申请人: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1号楼11层1202户。
法定代表人:贺贯真,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汇票(号码10200042/20143874,申请人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9年3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4月22日,出票金额400000元,收款人盐城市盐都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芃芃
审 判 员 乔 青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傅琳琳
书 记 员 姜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