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79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颖,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增,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腾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1号楼11层1202户。
法定代表人:贺贯真。
第三人: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237号20号楼801户。
法定代表人:陈相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腾茂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邴爱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晓
书 记 员 郭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