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未执字第0194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裕昌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裕昌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方圆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