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8民初6260号
原告:江苏致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217
法定代表人:居广庆,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西锋,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原告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颖安,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6号1幢1单元119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30073W
法定代表人:衡正洪,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致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强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致强公司委托代理人钱西锋、温颖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致强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梯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位于西安市鄠邑区北转盘以西XX段XX路制作钢梯,后被告中标西安市鄠邑区XX段项目,被告将原告制作的钢梯一并使用,并于2020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贵院。
被告**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
原告致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欠条一份;2、西苑路钢直梯清单一份、报价单一份;3、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冀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微信聊天记录6张。
被告**公司缺席无质证意见,无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西安市鄠邑区XX段XX路制作钢梯,该工程造价为74490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及材料费40000元。2020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江苏致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钱西锋西苑路钢梯材料制作款合计肆万元整(¥40000元)陕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冀江杜顺合(1529193****)2020年7月10日”,后原告多次索要钢梯款未果。2021年10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被告因欠付原告钢梯款,有其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钢梯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致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钢梯款4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960元,由被告陕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卜凯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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