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 2821号 
原告:西安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座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42840949B。
法定代表人:施伟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霞,公司监事。
被告:陕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8993F。
法定代表人:侯云凯。
原告西安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48元,减半收取9924元,由原告西安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鱼  跃
 
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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