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 2821号
原告:西安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座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42840949B。
法定代表人:施伟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霞,公司监事。
被告:陕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8993F。
法定代表人:侯云凯。
原告西安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48元,减半收取9924元,由原告西安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鱼 跃
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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