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昕宇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天城机电有限公司与陕西昕宇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8627号
原告:杭州临安天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昕宇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临安天城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昕宇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临安天城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天城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临安天城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计46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静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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