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3民初127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环保有限公司、晟沪实验室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1023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湘1023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吴均”的表述补正为“**”。
审 判 长 马益坤
人民陪审员 曹青松
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