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民初222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基伟,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山冲村江黄组。
法定代表人:曹永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晟沪实验室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
法定代表人:殷开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田开山,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环保有限合同、晟沪实验室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田开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翠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鲍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