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新疆现代绿保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501民初332号

原告:新疆现代绿保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宋代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庆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申长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现代绿保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翰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现代绿保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现代绿保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现代绿保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新疆现代绿保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康 子 墨



二 〇 一 九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艾 克 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