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21民初426号
原告:通化县快大茂镇宝华农资商店,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295号。
经营者:张宝华,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满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茂山委十组。
被告: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与睢华四路交叉口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申红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通化县快大茂镇宝华农资商店与被告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通化县快大茂镇宝华农资商店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快大茂镇宝华农资商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县快大茂镇宝华农资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通化县快大茂镇宝华农资商店负担。
审判员 赵东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彤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