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1878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磊,安徽知秋(灵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与睢化路四路交叉口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24740645。
法定代表人:申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汤晓静
书记员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