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民初6094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磊,安徽知秋(灵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与睢化四路交叉口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24740645。

法定代表人:申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睿,河南和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予以免交受理费。

审判员  解全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朱雨寒

书记员王兴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