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与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22民初2829号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清州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76773911J。

法定代表人:郗广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87303732。

法定代表人:程双,董事长。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告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有线电视收视费分成款50688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合作协议,采用BOT投资模式,由被告投资进行农村有线电视的数字化改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期限2014年4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满以一元价格整转归原告。合作期间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每年按约定比例分成,被告必须在次年的元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分成款。2017年12月27日,双方经结算签订《结算书》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2017年分成款50688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追索,

亚澳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青县农村有线电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采取BOT的投资模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被告投资进行农村有线电视的数字化改造,合作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每年的分成结算基准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被告必须在次年的元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分成款。2017年12月27日,亚澳公司青县分公司与原告对截止至2017年12月27日的青县农村有线电视收视费进行了结算,确认应向原告支付收视费分成506880元。

以上事实由合作协议、结算书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县农村有线电视合作协议,双方即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017年12月27日,亚澳公司青县分公司与原告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分成款数额,故原告主张被告亚澳公司向原告支付分成款50688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利息,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次年(2018年)1月31日前给付分成款,故被告应自2018年2月1日起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截止至2017年12月27日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分成款506880元及利息(利息以50688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0元,由被告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账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审判员  回永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