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民终3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振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郗广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15层北区1806。
法定代表人:程双。
上诉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4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一审起诉被告明确,名称及地址均正确无误,上诉人一审中也提交了经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查询打印的被上诉人营业执照基础信息,不能因为被上诉人逃避送达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能找到诉状中的被告,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上诉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诉求被上诉人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其材料款及利息。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具体明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清楚,且与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一致,一审法院仅以不能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即认为被告不明确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48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任俊杰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童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