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民终3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清州镇振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郗广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15层北区1806。
法定代表人:程双,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4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一审起诉被告明确,一审被告名称及地址均正确无误,上诉人一审提交了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查询打印的被上诉人营业执照基础信息,不能因为被上诉人逃避送达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原审裁定书载明:
“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北京亚澳博视技术有限公司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能找到诉状中的被告,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青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九十一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的名称、住址等基本信息,有明确的被告;在此情况下,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48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于童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