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执73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城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谢文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对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1426民初3085号案件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秀岩
审判员  刘成国
审判员  张 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荆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