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

**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民初1698号之一 申请人:**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县西宝中线东合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址甘肃省景泰县正路镇***3组201号。 申请人**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路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602157元。现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请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 案件申请费3531元,由被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屈 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