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3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解文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8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尖扎县农民,住青海省尖扎县。 原审被告: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尖扎项目部,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3号(国源大厦3楼)。 主要责任人:**,男,汉族,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上诉人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尖扎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扎县人民法院(2023)青2322民初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该由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是错误的,因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款项,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之内,双方也未约定退还保证金产生纠纷的管辖,为此,一审法院的裁定书不能令上诉人信服。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以其与**签订的《尖扎县昂拉乡如其村至当顺乡香干村公路排水沟施工承包协议》为基础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青海省尖扎县昂拉乡如其村至当顺乡香干村,且双方签订的《尖扎县昂拉乡如其村至当顺乡香干村公路排水沟施工承包协议》签订地为尖扎县,**与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后向合同履行地以及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尖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尖扎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以及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尖扎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拉 毛 友 审 判 员 郭 世 辉 审 判 员 完 德 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肉增** 书 记 员 薛 无 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