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段琬霞,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7685号之二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皎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朱某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珏,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婧,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婉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朱疆烨,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嵘,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壮,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杜皎皎、朱某某、段婉霞、***、朱疆烨及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7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怀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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