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异466号
案外人:张杰,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案外人:梁艳华,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翁婧,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关思远,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车妙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西安优源润恒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联电力)与被执行人***、西安优源润恒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源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杰、梁艳华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区1号楼4幢1单元1302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杰、梁艳华称,贵院在执行(2021)陕0113执3386过程中查封的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是案外人张杰于2005年8月22日与被执行人***签订《赠与协议书》,被执行人***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张杰。协议签订后,***就将案涉房屋交与案外人张杰实际占有、使用、管理。2005年10月24日及2006年5月30日,案外人张杰共向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34万元整。且案外人于2009年11月17日还清案涉房屋贷款,并于2010年1月21日缴纳房屋契税16890.51元。另,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因被执行人***以长期居住国外为由屡次推脱协助办理过户。2019年2月1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8089号民事判决书将案涉房屋判归案外人张杰、梁艳华所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为此,案外人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为支持其异议请求,案外人张杰、梁艳华提供了以下证据:结婚证、《赠与协议书》及《协议书》、收条、提前还款许可证、工商银行流水、契税完税证、物业居住证明及收费单据、(2018)陕0113民初8089号及(2019)陕0113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及公告、执行听证会笔录以等。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秦联电力与被执行人***、优源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已生效(2019)陕0113民初14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优源电力向秦联电力支付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秦联电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21)陕0113执338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区1号楼4幢1302号的案涉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现案外人张杰、梁艳华以其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对此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另查,原告张杰、梁艳华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8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区1号楼1302室(案涉房屋)归张杰、梁艳华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杰、梁艳华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该判决已于2019年5月21日生效。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调取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本案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已成为首封。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时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依据在查封前已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8089号生效判决书,案涉房屋已经确定归案外人张杰、梁艳华所有。因此,现案外人张杰、梁艳华依据该判决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区1号楼1302室(产权证号:1050106003-20-1-4-1302~1号)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赵 玲
审判员 王晓彦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贾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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