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4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源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瑞源电器有限公司与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7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7379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案号(2022)陕0402执保411号,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2022年7月25日冻结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尾号:911,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5日),实际冻结金额473799元。
该案保全完毕后,2022年8月8日,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77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告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911)存款473799元的冻结措施。
该案执行立案后,案号(2022)陕0402执保491号,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对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911)存款473799元已解除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411号已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