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陕西亮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03民初8610号
原告:白某某,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回族,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先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亮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伟,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供电公司)、陕西亮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能电力设计公司)、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联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史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亮能电力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被告秦联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拆除安装在原告楼顶的大功率变压器及中央空调机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赔偿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暂计200000元(以后续鉴定结果为准);3.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原告购买西安市碑林区太阳庙门小区西区临街独栋2幢共计三层的楼房,该楼房一直整体对外出租。2017年6月份原告打算对房子整体进行装修时发现屋顶有漏水现象,对屋顶进行防水处理时,发现屋顶被大功率变压器及中央空调组完全占满,漏水的屋顶正好对着其中一台变压器,因屋顶长时间渗水严重,二层室内墙体多处裂缝、墙皮多处脱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原告多处打听核实,大功率变压器及中央空调组的使用权人为西户邻居史某某,其审批单位、设计单位、安装单位分别是西安供电公司、亮能电力设计公司、秦联电力公司。经多次协商调解均未果,原告认为四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诸贵法院请依法裁判所请。
被告史某某辩称:安放在原告楼顶的变压器是1995年开始放置及使用,显然供电设备的设计安装及房屋产权人使用电力的情况均符合当时的政策法规规定,变压器的放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其于2012年购置房屋时,该房屋已经三易其主,历史权属变更复杂,2014年11月其向供电局正常申请增容并获批准,符合电力使用政策及使用规定,变压器的放置是按照专业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使用的,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房屋漏水与变压器的放置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原告进行因果关系举证。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西安供电公司辩称:本案作为物权受到侵害请求排除妨碍的纠纷,供电公司既非涉案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也不是运行管理人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作为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对本案变压器增容的审核仅仅是根据用户提出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核,供电公司只是对设计部门的设计资质及图纸、安装公司的安装资质进行审核,并不涉及对安装具体位置的审核。供电公司已经按照程序进行了审核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请。
被告亮能电力设计公司辩称:其公司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增容,作为设计单位,依据的是用户的申请及供电部门的供电答复单,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秦联电力公司辩称:其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内容是增容换变压器,施工当时原址放置有一个变压器,施工并无过错,原告诉请提到中央空调,与其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房屋坐落于碑林区保吉巷小区2幢,房屋总层数为三层,2006年8月17日取得该幢房屋的所有权证。被告史某某的房屋与原告白某某的房屋西边相邻。2017年6月5日原告白某某因房屋漏水,经检查发现自己楼顶装有大功率变压器及中央空调机组,大功率变压器及中央空调机组的使用权人为西户邻居被告史某某。被告史某某2014年10月31日向被告西安供电公司申请用电,被告西安供电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了《供电方案答复单》在供电答复单说明一栏载明“新装供电时,必须拆除原100kVA变压器”;在有关事项一栏载明“贵用户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委托由相应资质的电气设计单位对相应工程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资质及设计图纸应报供电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资质也应报供电单位审核”。同时,被告西安供电公司对外公布的《申请资料清单》载明“低压居民客户资料名称: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即与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用电人身份证明,备注为‘必备’;非居民客户资料名称: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书,备注为‘必备’”。被告亮能电力设计公司依据用户被告史某某的委托以及被告西安供电公司的供电答复文件,2015年1月出具名称为西安市碑林区里昂服装店用电增容(正式用电)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图纸载明“用电地址为西安市莲湖区保吉巷朱雀门内西巷西1#”,同时在说明一栏载明“一、本图为西安市碑林区里昂服装店用电增容工程,原装容量为100kVA,申请新增215kVA,总容量为315kVA……,三、新装供电时,必须拆除原100kVA变压器”。被告秦联电力公司按照被告史某某的委托及被告亮能电力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了变压器的安装,但未拆除原有100kVA的箱式变压器,现原有100kVA的箱式变压器仍放置在原告楼顶。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正值阴雨天气导致原告房屋漏水严重。合议庭成员原告就侵权安装变压器及中央空调机组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拆除变压器及中央空调机组所需费用、楼顶恢复原状所需金额、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申请司法鉴定评估。经陕西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陕新评报字[2018]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截止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涉案资产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佰贰拾贰元整(¥200522.00元)。其中:被申请人安装变压器及中央空调机组给申请人造成的租金损失133151.00元;拆除变压器及空调机组费用37644.00元;楼顶恢复原状费10554.00元;房屋漏水损失19173.00元”。陕新评报字[2018]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依法送达原告及各被告后,原告在送达十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陕西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27日出具《白某某与史某某侵权案件评估报告情况说明》载明“从承租人停止装修到评估现场勘察日(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12月26日)204日;租金损失为200000÷365×204=111781.00元(取整);合理的恢复工期为39日,此间的房屋租金损失为200000÷365×39=21370.00元(取整)”
以上事实有房产证、现场照片、协议、补充协议、陕新评报字[2018]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白某某与史某某侵权案件评估报告情况说明》、供电方案答复单、设计图纸、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系涉案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史某某在未征得原告白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大功率变压器及中央空调机组放置在原告白某某楼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与法不悖,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白某某要求四被告承担损害赔偿一节,本院认为被告西安供电公司、被告亮能电力设计公司、被告秦联电力公司在审批、设计、安装过程中存在工作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排除妨害责任,赔偿责任应由实际放置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被告史某某承担。根据陕西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陕新评报字[2018]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被告安装变压器及中央空调机组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133151元;拆除变压器及空调机组费用37644元,楼顶恢复原状费用10554元;房屋漏水损失19173元;以及陕西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出具《白某某与史某某侵权案件评估报告情况说明》从原告停止装修到评估现场勘查日(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12月26日)204天;租金损失200000÷365×204=111781元(取整);合理的恢复工期39天,此间的房屋租金损失200000÷365×39=21370元(取整)。经核实,原告白某某的房屋截止2018年8月6日共计427天,实际租金损失为233972.6元(200000÷365×427=233972.6)、合理恢复期限的租金损失21370元、楼顶恢复原状费用10554元、房屋漏水损失19173元。原告白某某的上述赔偿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西安供电公司、被告亮能电力设计公司、被告秦联电力公司认为其均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院认为被告西安供电公司作为用电的审核机关,在其对外公布的《申请资料清单》中载明“低压居民客户资料名称: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即与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用电人身份证明,备注为‘必备’;非居民客户资料名称: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备注为‘必备’”,被告史某某在申请用电时,被告西安供电公司未对安装地址的产权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瑕疵;被告亮能电力设计公司将原有的100kVA的箱式变压器增容为315kVA的变压器,新变压器并非是在原有变压器上增容,而是在原有变压器边重新安置了一台比原有变压器更大且重达一吨的变压器,并在安装过程中未审核安装地址的产权信息,更未征得原告同意,存在瑕疵;被告秦联电力公司称依据被告亮能电力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及被告西安供电公司的审核材料进行安装,但被告西安供电公司的《供电方案答复单》在说明一栏载明“新装供电时,必须拆除原100kVA的变压器”以及被告亮能电力设计公司的图纸注意事项一栏明确载明“新装供电时,必须拆除原100kVA的变压器”,被告秦联电力公司并未依据被告亮能电力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及被告西安供电公司的审核材料进行安装,致使原有的100kVA的箱式变压器仍放置在原告白某某楼顶,工作存在瑕疵。故被告西安供电公司、被告亮能电力设计公司、被告秦联电力公司均系本案适格被告。且本案拆除变压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当由上述三被告配合被告史某某予以拆除,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史某某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楼顶的空调机组及变压器予以拆除;
二、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被告陕西亮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秦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史某某将原告楼顶的变压器予以拆除,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史某某承担;
三、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白某某租金损失233972.6元、合理恢复期限的租金损失21370元、楼顶恢复原状费用10554元、房屋漏水损失1917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75元、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史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单军田
人民陪审员闫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