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2947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4893。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城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魏民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408739.22元以内予以冻结,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739.22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长霞
书 记 员  王 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