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4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曹家堡。
法定代表人:魏民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天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明,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西泉圣兴路1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女,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镇炭科沟村107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祖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226号4号楼1门19层3号,系该公司法务员工。
上诉人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西 平
审 判 员 季 立 耘
审 判 员 何 育 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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