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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文东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冀0606行审81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国土资莲罚字[2017]20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9日补正完毕。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经立案调查,向被执行人保定市文东运输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保国土资莲罚字[2017]205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保定市文东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焦庄乡新安铺村东南、东三环西侧4092平方米(合6.14亩)的新安铺村集体土地建设运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92平方米(合6.14亩)到新安铺村委会;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三、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陆佰陆拾捌元整。保定市文东运输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保国土资莲罚字[2017]2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保国土资莲罚字[2017]2057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92平方米(合6.14亩)到新安铺村委会”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组织实施;罚款部分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