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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文东运输有限公司与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4民初1560号之一
原告保定市文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市文东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葛照博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