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陕西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民终1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明珠大道榆神煤炭公司一楼。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系该支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涧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