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执恢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系***之妻。 被执行人:陕西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申请,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9450231.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35元。 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21)陕08执恢3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羊马河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46%股权,期限为三年。2021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依据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流程,该和解意向需进行相应的财产评估审计后再上会审议通过,需约2个月时间。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期限为2个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暂缓本案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执恢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