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系***之妻。
被执行人:陕西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榆林榆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0.3%的股权(出资额为240万元),在榆林市振越建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持有52%的股权(出资额为52万元),在榆林市振金商贸有限公司持有52%的股权(出资额为5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榆林榆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0.3%股权(出资额为24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榆林市振越建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52%股权(出资额为52万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榆林市振金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52%股权(出资额为52万元)。
四、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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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